税种 | 纳税人 | 应税行为 | 税率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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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销售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 13%、9%、6%、3%、0% |
1.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3.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般纳税人)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小规模) |
企业所得税 | 取得收入的企业 |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25%、20%、15% |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次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3%-45% |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2.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3.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消费税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 销售应税消费品 |
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关税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 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 详见进出口税则 | 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 | 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
房产税 | 产权所有人 | 1. 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的房屋建成 2. 出租自有房屋 |
1.2%、12% |
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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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 | 1. 境内书立应税凭证 2. 进行证券交易 3.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
0.05%-0.1% |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
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可选) |
环保税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 | 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详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城建税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7%、5%、1% | 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与增值税一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使用土地 | 0.6-30元/平米 |
1. 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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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 1. 购买 2. 进口 3. 自产 4. 受赠 5. 获奖 6. 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
10%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 购置应税车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 |
车船税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购置车辆、船舶并取得所有权或者管理权 | 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 |
契税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3%-5%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
资源税 | 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1. 开采原矿 2. 生产选矿产品 |
详见资源税税目表 |
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转让房地产 |
30%-60% |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占用耕地 | 5-40元/平米 |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 收到占用耕地书面通知三十日内申报缴纳 |
船舶吨税 |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 | 详见吨税税目税率表 |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