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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界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章

1
纳税人判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本法所规定的应税交易行为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2
应税交易判定情形
销售货物:

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不动产相关:

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金融商品:

境内发行或销售方在境内

服务/无形资产:

境内消费或销售方在境内

判定流程图
  graph TD
  A[应税交易] --> B{类型}
  B -->|货物| C[起运地/所在地]
  B -->|不动产| D[所在地]
  B -->|金融商品| E[发行方/销售方]
  B -->|服务| F[消费地/销售方]
注意事项
  • 跨境服务关注"消费发生地"原则
  • 境内外交易需合理划分收入
  • 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
增值税税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章

第一条
基本税率(13%)
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加工修理修配:

维修发票为"劳务*xxxxx维修",加工费发票为"劳务*xxxx加工"

有形动产租赁:

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等租赁服务(含经营租赁租车)

货物销售:

工业品、原材料等商品销售

第二条
低税率(9%)
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旅客运输服务: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客运服务

货物运输:

陆路、水路、航空货运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等服务

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第三条
服务业税率(6%)
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研发服务: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

技术咨询:

技术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增值电信:

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等

物流辅助:

装卸搬运、仓储服务

第四条
特殊税率规定
零税率 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征收率 简易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3%(2023年阶段性减按1%)

不动产销售等特殊业务:5%

适用规则: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采购业务发票合规管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1条,所有增值税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完全相符,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货物采购进口和有形动产租赁(13%)
  • 发票必须包含:税收分类编码/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 全流程单据一致性要求(11项):
    • 业务申请/采购申请/招标计划
    • 合同/价格页/采购订单
    • 验收单/入库单/对账单
    • 验收单/发票
建筑服务(9%)
  • 必须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供应商
  • 服务范围包括:
    • 建筑物及其构造物的新建
    • 改建/扩建/维修
    • 装饰装修/修缮
    • 配套设备安装
服务采购规范
  • 9%交通运输服务:
    • 货物运输服务
    • 旅客运输服务
  • 6%现代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
    • 其他现代服务:设备保养
  • 13%修理修配:
    • 设备维修
    • 零部件更换
专业服务规范
  • 6%人力资源:
    • 劳务派遣
    • 发票注明服务
  • 运输服务区分:
    • 9%客运(含司机)
    • 13%车辆租赁
税率说明
  • 相同税率服务可合并开票
  • 维修(13%)与保养(6%)分开
  • 建筑服务(9%)不得拆分为材料(13%)和劳务(13%)
法律责任:必须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违者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追究经济及刑事责任。
销售业务开票合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应税销售行为
  • 1
    产品销售(13%

    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废料等实物商品销售

  • 2
    劳务服务
    • 维修服务(13%
    • 检测服务(6%
    • 场地服务(9%
非应税收入(开具收据)
  • 供应商PPM超标罚款
  • 停线损失赔偿
  • 违反阳光协议罚金
  • 现场管理违规罚款
  • 其他违约金/赔偿金
质量索赔开票情景细则
1
可维修情形

供应商材料导致我司产品需维修

开具:劳务*维修费(13%
  • 需附维修工单
  • 注明责任方
2
需报废情形

供应商产品导致我司产品完全损坏

开具:产品销售*残次品(13%
  • 按残值评估定价
  • 需报废鉴定报告
3
让步接收

供应商产品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

处理:供应商开具折扣发票
  • 不得直接扣减货款
  • 需质量让步审批单
4
场地/人工服务

供应商使用我司资源进行问题处理

开具:劳务费+场地租赁费
  • 纯场地:经营租赁*场地费(9%
  • 含服务:劳务*技术服务费(6%
合规操作要点
  • 所有质量索赔必须留存责任认定文件
  • 维修/报废需有技术部门鉴定报告
  • 场地服务需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增值税税额扣减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从发生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退还的增值税额:

销售货物退回

对于已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运输损坏、客户需求变更等原因发生销售退回,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操作规范:
  • 销售方需在开票系统发起红字信息表、采购方在开票系统确认
  • 需按实际退回的数量单价开具红字发票
  • 必须附退货验收单原发票复印件
  • 跨月退货需在系统中开具红字信息表
销售折让

折扣:商品销售给买方后,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买方让步接收。返利: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金额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客户未予退货

操作规范:
  • 需留存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折扣计算明细
  • 返利金额应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开具
折扣开票要求

折扣协议示例:

折扣协议示例

* 需包含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协议

折扣发票示例:

折扣发票示例
注意事项:折扣金额应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或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
返利开票要求

返利协议/函示例:

返利协议示例

* 需包含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协议

返利发票示例:

返利发票示例
销售价格调整

补差/追差:由于前期按暂定价格结算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对已完成结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操作规范:
  • 负数补差时,销售方需在开票系统发起红字信息表、采购方在开票系统确认
  • 需提供盖章得补差说明追/补差数量和单价差额和总差额
  • 价差为正数(补收)开具蓝字发票,负数(退还)开具红字发票
  • 同时存在正数和负数补差,需分开出具补差说明和开具发票
  • 同一客户多笔业务可汇总开具但需附明细
价差开票要求

补差说明示例:

返利协议示例

* 需包含盖章的补差说明

补差发票示例:

返利发票示例
红字发票开具要求

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或开票有误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扣减相应税额。

开具依据: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时效要求:

应在退回/折让当期完成开具

1279号
折扣折让行为处理

以下情形可开具红字发票:

累计购买折扣:

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达到一定数量

价格补偿:

因市场价格下降给予的价格优惠或补偿

操作要求:

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留存相关协议证明

实务提示: 发生折扣折让时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金额计算方式,并在开票系统中正确选择"折扣折让"分类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九条
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实务要点:
  • 正常情况下应由销售方开具发票
  • 特殊情况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等
  • 付款方开具发票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发票有效性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无效发票情形:
  • 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其他印章
  •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 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第二十二条
发票开具规范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禁止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虚开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自己虚开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责任:

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税前扣除凭证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三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

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

凭证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

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六条
取得时限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提示: 汇算清缴期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逾期未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凭证分类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收据)、分割单等。

第九条
应税项目凭证要求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不合规凭证处理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提示:
  • 不合规发票需在汇算清缴期前换开
  • 无法换开的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 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处罚